东莞市***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公诉机关东莞市***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汪某忠。
辩护人:黎某某,广东*律师事务所律师
公诉机关以东检公一诉**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忠犯强奸罪,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被告人汪某忠到庭参加了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经审理查明:2009年9月26日晚18时40分,被害人许某兰来到东莞市***新区公明街道田某村某旅馆,找到旅馆经营者被告人汪某忠,准备取回住宿时遗忘的毛巾。在此过程中,汪某忠见旅馆无人,在206房间内用手卡住许某兰的脖子,强行将许某兰压倒在床上,脱掉其衣服,欲与许某兰发生关系。许某兰极力挣扎反抗,汪某忠见状遂打了许某兰一耳光后离开房间。其后,许某兰离开旅馆并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。经法医鉴定,许某兰的损伤未达轻微伤。
上述事实,被告人汪某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经当庭核实之被告人汪某忠供述、被害人许某兰陈述及辨认笔录、证人杨某田、余某茹证言、物证、书证:抓获经过、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、伤情照片、鉴定结论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,足以认定。
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实施行为过程中已构成犯罪中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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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认为,被告人汪某忠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公诉机关指控成立。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,是犯罪中止,应当减轻处罚。又鉴于被告人汪某忠归案后及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***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